从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来讲,法律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首先是债务人恶意欠债不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保护债务人欠债不还的信息,就会出现实质上的不公平。换句话说,就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本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失衡。从这一点上讲,当债务人恶意先行违约,久不还债,债权人就有权向社会公布债务人的违约事实,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公开,当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债务人的人格。还有,在民事生活中,按照一般民法原理来讲,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做。由此推理,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禁止公开公民、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此,我认为,债权人利用媒体公布债务人恶意欠债的事实是一种自救的举措。当然,在采用这种自我救济的举措前,最好是持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这样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