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离婚标准,现行法以破裂主义为裁判离婚的准则,同时列举若干客观外在的、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事由的立法方式,是一种有别于彻底的破裂离婚主义立法模式的混合立法主义。民法典亲属编在破裂离婚主义原则之下,可援用现行法的立法模式,但需关注无过错离婚立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采取相应对策,衡平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的和情感的伤害,保障其日常生活和接受教育处于正常状态。
为此,在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前提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均等分割的基本原则,同时,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监护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公平原则为补充。均等分割是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内在要求。否定之,则与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基本要求矛盾,导致离婚时法律对夫妻双方财产利益保护的无序。所以,不能仅因实现公平离婚,而简单否定均等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