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我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造成离婚增多,助长资产阶级思想泛滥;也有人担心主张离婚自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其实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升级”,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降温”,甚至会“消灭”。因此,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而感情一旦破裂,则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的要求,确认通过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
从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制度为男女双方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由于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及社会生活条件的限制,还不能制约和杜绝某些婚姻家庭的破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达,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时,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本质变化,人们对婚姻存在的客观要求、夫妻感情确立的“筹码”有了重新的认识。当今社会已出现“确认夫妻感情破裂,首先确定家庭关系是否破裂”的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