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被告通过伪造的假身份资料,骗取婚姻登记,原告在登记结婚时尚未满十八周岁,隐瞒原告的真实年龄,并在未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情况下生育两个小孩,违反了国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予以批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民字十一号电话答复第一条规定: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置。故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第四条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故本案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坚持不肯和好,因而可以依上述规定径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直接判决原、被告离婚。而双方当事人隐匿其年龄,一方未达法定婚龄。并利用假证明骗取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如果一方在达到婚龄之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不成,可以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直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