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追债接到案例;灵山县一农药店因经营不善导致散伙,5位合伙人清算债权债务后进行了分配。但是一合伙人凭借自己保管账簿的便利,私自向债权人追收欠款,侵犯了另外一位合伙人的财产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擅自追债的合伙人构成侵权。
据了解;1999年6月20日,杨先生与林女士等五人分成三股,合伙开办了一家农药店。零五年五月,农药店因经营不善决定散伙,改由杨先生独自经营。杨先生等5位合伙人对农药店的财产进行了清算,确认利润为27万元,每股应分得九万元,随后进行了分配,五万余元债权归杨先生所有。 但这事之后,林女士却凭借她原来管理农药店账簿的便利,私自追回了10360元债务。杨先生认为林女士侵犯了他的财产,要求林女士退出10360元,但遭到拒绝。杨先生无奈,只好聘请东莞追债待与解决并把林女士告到了灵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合伙期间的债权归他所有,并要求林女士支付51534元。
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杨先生等5人散伙时对农药店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杨先生分得51534元债权,因此林女士擅自追回10360债务,侵犯了杨先生的财产权。余下的41174元债权,仍归杨先生所有,杨先生应向债务人追讨,不能要求林女士支付。 通过东莞追债与法院联手判决农药店的41174元债权归杨先生所有,林女士退给杨先生10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