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金丰2001年经人介绍结婚,2002年春节后小明外出经商。金丰在2003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04年春节小明回家,发现妻子已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经调解无效,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金丰支付损害赔偿费八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一、金丰的怀孕确实是2003年8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二、小明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外经商期间金丰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仍不能提交金丰在小明外出经商期间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