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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独占75万拆迁款 丈夫大怒离婚获支持:妻子独占75万拆迁款 丈夫大怒离婚获支持

 

       贺某与前妻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女士,隔年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方性格各异,两人的婚姻生活也并不幸福。零九年四月,两人居住的房屋因门头沟区发展需要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同年,张某就拿到了拆迁款七十五万元并带着这笔钱另找他处居住,这更加深了两人之间的矛盾,丈夫贺某大怒,日前将妻子诉至焦作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妻子张某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某村陆续修建房屋二十一间,零九年五月,上述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向张某给付拆迁补偿款,补助费一百一十六万多元,并提供两居室房屋两套,但需交付房款四十一万元,张某交付购房款后剩余拆迁款约七十五万。贺某诉称:与张某均系再婚,两人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纠纷,零九年五月张某与相关单位签订了《焦作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带着七十五元的拆迁款另找别处居住后,向焦作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我离婚,虽然法院驳回了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辨称:这二十一间房屋中有七间北房是其婚前经审批所建,因该房取得的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贺某与张某因家庭纠纷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张某还曾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判决两人离婚,对于两人提出的共同财产,从建房许可证看,行政规划部门是在贺某、张某婚后作出建房许可的,故拆迁的二十一间房屋及拆迁款为双方共同财产,妻子张某给付贺某拆迁款二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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