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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及其债权债务的处理:企业合并及其债权债务的处理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0条)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一种常见和普遍的现象。无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都会对合并前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发生影响。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而不问合并的原因。

     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者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如果被合并的是一个企业的一部分,原企业享有的债权或负担的债务,应由原企业和吸收企业确定其分担的方式和比例,并须通知相对人。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企业以企业合并逃避债务,在一定期间内,原企业与吸收企业应当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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