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甲公司以做生意为由向乙公司赊购货物,价值十九万元,约定于2009年5月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可是,自2008年12月底甲公司关门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此后该公司人员也解散,经营场地属于租赁,也被出租人收回。乙公司多方寻找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果,至今没有收回货款。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第一、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或者说应当从还款期满日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2年。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即使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如果没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应当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和判决。
第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防止债务人逃债
本案的情况,债务人试图逃避债务,法律和公理是不允许的。
如果甲公司没有宣布破产,也没有吊销该企业执照,有没有可供执行或保全的财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待甲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出现后即使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中间的时间差,应当不计算在内。如果,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债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三、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