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家外有家,为了一名营业员;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不顾妻女生活,坚持要求妻子支付数十万元以分割房产。审理中,骆某老父老母及妹妹女儿均到庭作证其有外遇,因其妻不同意离婚,保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对骆某要求不予准许。骆某与妻子结婚已二十多年,唯一的女儿在大学读书。前几年,为提高家庭经济状况,骆某开了家小店,当起了老板。经济状况越来越好,而丈夫却渐渐不再回家。零九年初,骆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中,骆某的母亲搀扶着在住院的父亲找到法官,称骆某开店不久就和店里的女营业员过从甚密,超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关系,为此与全家反目成仇,连父亲住院都不探望。骆某妻子工资仅千余元,还要维持女儿读书,经济十分困难。爷爷奶奶和姑姑都资助他们母女。孙女品学兼优,还能打工补贴家用。刚献了血的孙女还天天五点多到医院看望爷爷后去上学,只为了代父亲尽孝。骆某的妹妹更是叫苦连天,当那位“小三”得知妹妹劝告骆某与其分手,竟找上门来殴打妹妹。女儿在法庭上哭着请求骆某回家,说想要有个完整的家。妻子也希望骆某能与外遇分手,与家人团圆。骆某却十分漠然,完全否认其有外遇。
法院认为,骆某的父母亲及妹妹是与其关系极其密切的亲属,他们到庭作证,证明他有外遇,证明力强,法院予以采信。骆某本应当珍惜家庭,辛勤工作,与妻子、女儿共同为家庭更美好的未来而努力。但沉迷在与异性不正当的交往中,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一味要求离婚,不足取。现妻子不同意离婚,故对骆某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况且,退一步说,骆某即便要求离婚,亦应当对住房有符合双方实际情况的处置方案。现原告提出要求妻子一次性支付数十万元钱款以分割房屋的方案并不符合家庭情况,故从保障双方财产权利而言,法院目前亦难准许双方离婚。今后,骆某可多回顾双方共同生活中美好一面,以家庭、家人共同利益为重,争取早日脱离不规范的男女交往。即便骆某确实与妻子感情破裂,希望与妻子离婚,亦应当与妻子真诚协商住房分割问题,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善方案,给双方及女儿安稳的生活,维护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