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虽然并没有在程序上限制婚姻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却严格限制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达到离婚目的之实体权益。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见,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都有诉讼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抗辩权以及双方期待得到的胜诉权。 离婚自由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以保障平等、和睦、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作为法律手段,离婚自由不是我国婚姻立法的目的。离婚只是对那种已经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夫妻关系从法律上加以解除,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度,便违背了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而那种认为离婚自由就是自由离婚的人恰恰是在此问题上把离婚手段和立法目的混淆了。作为我国离婚法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互结合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决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我们不能因"保障离婚自由”而对离婚不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