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按照我国离婚诉讼中的一般原则财产的处理应在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如何处理?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准许: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由此可见,夫妻均想要房而其它条件相同,则可按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产权,并依照该出价给另一方补偿。如男方最后出价100万元,女方最后出价110万元,则法院可判女方取得房屋产权,女方再将110万元的二分之一即55万元补偿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