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上,并不追究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只看婚姻关系本身是否已经“死亡”,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在离婚后果上,要对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予以追究。将照顾无过错一方作为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之一,就是这种理念的体现。该项原则由九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它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一同构成在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外的公平分割原则。
离婚救济,是离婚法为离婚过程中的弱势一方和因离婚而受损害一方提供救济的法律手段。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由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损害赔偿三项制度构成,其中,后两项制度是零一年《婚姻法》修正案创设的。家务劳动补偿,主要针对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如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尽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离婚经济帮助作为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不以婚姻期间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为条件,也不以对方有婚姻过错为必要,而以一方因为离婚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资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在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的规定上,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确定了对子女的监护、扶养费给付及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等问题。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一贯指导思想。未来民法典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应体现这一指导思想,需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达成一种衡平,既要减轻婚姻失败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为离婚提供体面的“丧礼”,又要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和子女的影响,引导当事人努力克服暂时困难,达成和解,促进婚姻的稳定。为此,需从离婚制度的整体出发,在现有离婚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婚制度相关内容的完善,建立全面的离婚衡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