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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协议应借鉴德国法考虑当事人动机:婚外情协议应借鉴德国法考虑当事人动机


       婚姻中的双方,可能出于安全感或者别的原因,签订“婚外情协议”。协议内容经常是: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就将财产全部分配给对方,或者附加其他的条件。当离婚时,就涉及到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吴晓芳法官介绍,这个问题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力图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目前争论很激烈。一部分人认为,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如果认为此协议有效,将可能会因为要举证而造成捉奸成风,影响社会风气。另一部分人认为,这个协议应当有效。因为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达成的约定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持这两种意见的人,数量几乎相当。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对此种情况的做法是不予受理。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认为,这个不应当统一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当借鉴德国法,具体考虑签订时当事人的动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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