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女士诉称,我与王先生于零四年七月六日申请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7月30日,与王先生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将我的户口由老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某镇某村迁入王先生户籍,并且也取得了王先生所在村委会的同意。零九年十月十日,将户口从原籍迁出,并携带有关证明去顺义区有关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但因王先生不将户口簿给我,造成户口无法迁入。派出所告知,各种手续均已齐全,符合投靠条件,就差王先生的户口簿。此后经多次索要,王先生却始终不给。户口已被原户籍处注销,其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其应协助我办理户籍手续。故我诉至法院,请求王先生协助我办理投靠入京户口手续。
王先生辩称,与张女士婚后感情一般,因为本人患有脑血栓、糖尿病、神经末梢炎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但张女士不闻不问且一分钱都不给我,还经常辱骂我。如果她同意与我离婚,并且给付我25000元看病钱,我就同意协助其办理进京手续及办理北京市户口,但其在户口迁入后一个月内要自行将户口迁出。否则,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双方是否是夫妻与迁户口并无联系,且法律也无明文规定我要协助其办理北京户口。法院待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