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儿子婚后有个住处,老朱夫妻卖掉了原有住房,打算以二十多万元购买一套偏单。不过,当时一家三口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儿媳小涵有正式工作,可以贷款。经过协商,全家决定以小涵的名义贷款买房。老朱夫妻交了定金及首付款四万元,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婚后,小两口感情不和,几年后;小涵突然起诉离婚并带走了领取的房产证。为此,老朱夫妇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讼争房屋产权证变更在自己名下。
儿子同意了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儿媳小涵辩称,讼争房是婚前购买,不同意公婆诉讼请求。按照儿媳的说法,老人将卖房的部分款项四万元作为订婚彩礼给了她,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归结到法律上是一种货币赠与。因此,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四万元是她的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四万元是老朱夫妻交予儿媳小涵购买讼争房的首付款还是彩礼,应区别对待。老朱夫妻不能提供购房后首先由自己居住并还贷的直接证据,也不能提供假借名义购房的其他证据,且被告和丈夫结婚后一直住在讼争房内,分居时才离开。因此,老朱夫妻假借儿媳小涵名义购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驳回老朱夫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