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东莞塘厦婚姻调查审理查后:婚后生有二子。七年前的一天,周某和蒋某于1979年结婚。妻子周某因琐事与长子发生争吵,后即赌气离家外出至今,虽经原告多方打听,但均未寻得其下落。 周某离家外出后,周某诉称。其长子一直也都很内疚;认为不管出于何原因,原告离家外出这么多年也应该跟家中联系呀,可原告连个电话都没有给家里打过。原告一人在家既要抚养两个孩子,又要赡养双方的老人,生活的极其艰辛。现在孩子均已经成人,已不存在抚养问题。原告认为,经过这七年,与蒋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她与丈夫蒋某离婚。对周某及其家人亦未尽任何义务,法院认为:周某在离家七年的时间内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