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成功地调处了一起特殊的抚育费纠纷案件。
据东莞桥头婚姻调查周知: 张某和李某零七年登记结婚;因张某不能生育,夫妻协商后于零三年抱养一子。零九年夫妻以经常吵嘴打架为由协议离婚,养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后,张某因下岗,没有职业,无正当的生活来源,加之七岁的养子上学,生活更加拮据,遂起诉原告李某要求每月给付抚育费五百元,原告李某认为孩子是抱养的不是亲生的故不给付抚育费。对李某进行耐心细致地讲法释理,使李某认识到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有抚育义务的道理,最终原告李某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李尕三抚育费一百元,直至十八周岁。这个案件也给了乡亲们警示:抱养子女的父母亲不能歧视抱养子女,生活权利跟亲生子女的一样,受到法律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