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调查网讯:“包二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是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和重婚三个法律问题,同时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不能明确对此作出立法及对策,婚姻法和刑法领域的专家对此问题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看法。尤其是婚姻法和刑法领域对于此问题的规定,更是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所以,重婚应该是“不告不理”,公安机关是不能主动介入的,除非该重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当事人应有一定线索(取证重婚证据),否则公安机关无从插手。而根据《刑法》规定,重婚应属于公诉案件,不是“不告不理”。《刑法》中对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有明文规定,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等明确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告不理”,但是如果情节恶劣的则不属于自诉的范围。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博导赵合俊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但对于“以夫妻名义公开的程度”,司法解释还没有涉及这么具体,所以,有多少人知道才算公开,有多少人知道才能构成重婚的标准,现在还存有争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要以持续稳定的生活为标准。但究竟共同居住多长时间可视为“持续、稳定”,双方当事人多次变换住所是否就不是“稳定”等等,立法上仍有许多空白点。而且1994年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按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可见两者有明显不一致之处,以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正是存在这一法律灰色地带,客观上为有些人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