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先生诉称,零九年七月,赖先生准备举行结婚仪式。贾先生与新娘是同村,便找到新娘的父亲要求由贾先生所在的婚庆公司提供服务。零九年七月十八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贾某提供的服务方式为中国传统式的婚礼服务,新娘坐轿子,新郎骑马。婚礼举行的当天,新郎骑着马行至街中央时,所骑的马突然受到惊吓,将他摔在地上。
随后,赖先生到银川市中医院治疗。当日银川市中医院并未诊断出有骨折现象,处理后便让赖先生回家休养。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赖先生再次到银川市中医院拿药时,医院确诊赖先生的伤为L1、L2左侧横突骨折。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贾某带赖先生到上海积水潭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医院确诊为L1、L2左侧横突骨折。自此,赖先生就一直在家休息,不能上班。
赖先生认为,贾某侵犯了他的身体健康权,给他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影响了以后的工作和生活。赖先生曾多次找到贾某协商此事,均未果。为此,赖先生将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