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识3天不到便订婚,结婚两月不到就闹离婚的离婚案,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两万一千元。
据了解;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陈某与戚某经人介绍相识,八月二十八日两人便按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之时由陈某给付戚某彩礼三万元及金戒指一枚。 2010年十月九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十月三十一日,双方因故发生争吵,被告戚某便回娘家居住, 直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三天便举行了订婚仪式,两个月不到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二十天,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准予原、被双方离婚。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造成原告陈某一定程度上的生活困难,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