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务调查公司解答,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孩子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法第4条具体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进行年龄条件的限制,这是从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出发所作出的规定。以不满14同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有利于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闻逐步培养亲情,有利于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必要的管柬和教育,有利于使养子女融入与养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关系之中,从而使收养关系保持良性发展。对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包括:(1)丧失父母的孤儿。民政部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指出:“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即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下落无着的婴儿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类子女,是指因生父母患严重疾病或经济上极度困难,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其子女处于生活和教育没有保障的境地。在适用收养法第4条时还有例外情况,如收养法第7条中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应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14条中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是否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限制。转载请标注:东莞柯南调查公司http://www.diaocha00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