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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法律对收养孩子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回法律对收养孩子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商务调查公司让你了解,收养是指公民依法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确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专门制定了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第2条的规定,收养孩子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牧养人的抚养和成长。父母已经死亡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亦无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与社会的关怀、抚养和教育。让这些未成年人在养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下,也能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健康成长。为此收养法具体规定:被收养人只能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1名被收养人的限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等。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是实施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2.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而送养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某些社会组织,即: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彼此之间的权利内容却不相同。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在收养关系中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在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中,更强调了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等。3.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表示其真实意思,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的收养关系,同样必须贯彻平等自愿原则。收养法规定:在成立收养关系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收养书面协议;养子女既可以随养父或养母之姓,也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保留原姓;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关系的建立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是对成立收养关系的一项必要限制和法律约束。法律明确规定:收养人的年龄一般限于年满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但40得收养同辈旁系血亲;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收养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转载请标注:东莞柯南调查公司http://www.diaocha00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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