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调查公司带你了解,公民收养子女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1.提出申请。(1)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如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的,其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送养人是公民的,须由其本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有配偶的须夫妻双方到场;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到收养登记机关。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也应到收养登记机关。(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承诺等。(3)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应当提供如下必要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其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表明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书。港澳同胞应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和经我国主管机关委托的由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能表明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情况的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供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我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旅行证件和经公证的有关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情况的证明文件。华侨应当提供其持有的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证件、经居住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能够表明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情况的证明文件。(4)申请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文件。(5)申请收养弃婴的,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证明文件。(6)申请收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供由县级医疗单位或该儿童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有关其残疾状况的证明文件。2、办理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收养的当事人进行全面审查,查清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有无正当的收养目的,双方是否自愿,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被收养。3、登记。收养登;己枕关经过审查,对申请人证件齐全,当事人均符合法定的条件的,应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该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公告。规定公告程序,有利于保护生父母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收养法第16条还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当养子女成为养父母家庭一员后,户口可按政策迁到养父母处,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养子女办理户口登记。转载请标注:东莞柯南调查公司http://www.diaocha00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