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私人侦探解答,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通常出现在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中。它既是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证明人,也是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时的证明人。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岁以上或十六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康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能从事民事活动或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以满足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活动须经过其监护人的代理行为来实施,因此,这些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2.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例如,文盲不能通晓遗嘱所用的文字,盲人双目失明看不见遗嘱的内容,聋哑人听不见遗嘱的表述,这些人也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3.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具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上述各种人与遗嘱继承和遗赠存在利害关系,这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以使见证失去真实、公正的意义。不能排除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甚
至谋取私利,进行伪证,从事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活动的可能性。由此,我国继承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转载请标注:东莞柯南调查公司http://www.diaocha00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