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带你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认为:财产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想让谁继承就让谁继承。乍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人确难以苟同。且不说,订立遗嘱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在内容上,也不是个人的随心所欲。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还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特留份”制度,也称“必继份”制度。享受这种制度的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法定继承人;(2)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3)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无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的事由。这里所称的“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指维持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遗产份额。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继承人的法定应继份(即其作为正常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作为衡量“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标准,只能等于或略低于法定应继份的份额,而不能高于法定应继份的份额。因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特留份权利人只能取得其应继份以内的遗产,那么则不能要求被继承人在用遗嘱处分其遗产时,为特留份权利人留下超过其应继份的遗产,否则,被继承人完全可以不立遗嘱。当然,被继承人自愿为其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高于其法定应继份的遗产时,法律是完全允许的。总之,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并不是无限的,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转载请标注:东莞柯南调查公司http://www.diaocha00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