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但监护人送养孩子还须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要求。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这里所称的“父母,不仅指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已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父母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真实地表达关于是否同意送养子女的意愿。因此,不能允许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其送养。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严重危害可能的,比如父母双方都因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行为有可能危害到来成年人子女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该未成年子女受到其父母的危害,保障该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监护人可以依法将该孩子送养他人。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里所称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婚姻法所规定的除父母以外的抚养人,包括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如果上述有抚养义务的人之一担任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后,欲送养该未成年孤儿,不得自行决定送养,必须征求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意见。如果担任未成年孤儿监护人的是上述有抚养义务的人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在送养未成年孤儿时,必须征得上述全部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须依法变更监护人。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意味着该监护人已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但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权依法行使监护权,有权不同意送养未成年孤儿。在监护人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有抚养义务的人又不同意送养的情况下,不得将未成年孤儿送养,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维护有抚养义务的亲戚的合法权益。